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总则第二条第一款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为:职务科技成果,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,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。由此可知,“执行所在单位工作任务”和“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”是两个重要衡量标准,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。
来源:潍坊市科技局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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